第55章 刁钻到尼玛都不认识你(2/2)

因为老龄化不能等同于劳动力的短缺。一方面因为医学的进步和人类平均身体素质的提升,永远以目前判断人类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寿命指标去衡量,是不科学的,人类完全有可能延迟退休。

另一方面,目前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的杰夫辛顿教授已经开发出了基于深度学习算法的机器智能,以及新一代卷积神经网络。未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大量创造性脑力劳动的工作也可以被简化,简单重复的脑力劳动者更有可能被机器批量取代。所以未来需要的就业岗位本来就有可能下降,技能教育体系也会有重大改变。这些都会导致‘老龄化就等于劳动力短缺’这个判断不能贸然被赞同。”

一言以蔽之,控制人口会带来老龄化这个点,法学院认了。但是说控制人口就会劳动力短缺,乃至导致社会经济循环出现脱节,这个锅就不背了。

“辩题这么快就被拆解成了三攻三防的六对细节要点,主辩题本身似乎没有交锋的潜力和余地了。”主持人苏勤看着场上的局势发展,心中暗暗评估着赛况,

“双方都太专业,不会乱说话,一看没什么希望的点就立刻放弃掉。现在的关键,就看自由辩论的时候怎么强攻对方坚守的核心小点了。这些点一旦被攻破那么一两个,绝对是灾难性的丢分。冯见雄,让我看看你的真实实力吧。”

评委好歹还能看出些门道,场下的观众便觉得有些乏味了。

毕竟一沾即走的比赛太没观赏性,连花拳绣腿都看不到。简直就像前两年张一谋导演的大片《英雄》里,双方高手在意念中就能展开决斗,知道彼此强弱,而肉身根本没有动手。

“现在进入自由辩论,请正方先开始,你们可以自行商定由谁首先发问。”随着交叉提问的结束,主持人苏勤如是宣布。

法学院队这边几个队员很有默契,毫无悬念地把冯见雄推了出来。

他施施然地起身,拿着一张提纲的小纸条,一点也不卖弄记忆力:

“刚才在交叉提问环节,似乎对方辩友一再强调,‘发达国家随着人口受教育程度和经济水平的提升,可以自然抑制生育,不需要任何法律层面的控制’。那么我倒是想请问,你们难道真的认为那种自发式的低生育,可以适用于中国国情么?你们谁回答都可以。”

社科院主力刘明深怕队友掉链子,当仁不让地扛过了问题:“当然可以适用于中国国情,这里面有什么差别吗?”

冯见雄毫不犹豫地露出了自己的陷阱:“当然有差别!因为你们考虑漏了一个因素,那就是这些低生育、高福利的欧美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反赡养法律义务——在米国或者英国,很少有父母是为了确保自己老了有人抚养而生育子女的。

一方面这固然是因为他们社保福利好,人们不用担心老无所养——这一点我们是可以学习的。但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婚姻法》有赡养义务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而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德法这些大绿法系的欧美国家里,你翻遍判例或者成文法,都找不到类似的条款——甚至是一贯被我们认为被东亚孝道文化侵蚀的RB法,也没有这样的法条。可见子女天生背负法律上的赡养父母义务,是华夏独有的国情。

所以,目前欧美国家的低生育率,其实是两部分因素构成的:

一部分,对于高学历、高素质、高经济水平和社会责任感的人群而言,他们确实是靠自觉在少生。

而另一部分,对于那些低学历、低素质、低社会责任感的人群而言,其实是靠‘哪怕你生了儿子,法律也不会保护你、不会逼着你儿子将来养你’的预期,让这些‘以防老为主要目的’而生子的人心存忌惮,从而不生。对于那些国家而言,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产,孩子是属于全社会的。父母生养是纯支出,没有权利要求任何反哺和回报。

你们看的那些鼓吹‘素质自然调节论’的人口学者们,怎么一个个都睁眼瞎看不到这条法律上的差异所在?

以我国法律目前的强制赡养条款背书,我国那些纯粹为了利己目的而越穷越生的人,你还指望他们可以靠素质自律?这不是天大的笑话么?”

“有……英美德法日……的法律都是这样的吗?”刘明这下子却是傻了眼,世界上上百个国家的婚姻法,他是一点都不知道的。

他们今天所有的论据,都是那些网上的美分人口学家,乃至起哄鼓吹者诸如梁贱蟑之流断章取义的,如何能正面扛得住冯见雄这么刁钻的攻击角度。

他急中生智,先搪塞了一句:“冯见雄!没想到你是这样人品道德低下的人。你父母辛辛苦苦养育了你,你难道不认为尽孝道是应该的么?你难道不认为子女应该赡养父母吗?”

冯见雄怎么会中这种拙劣的计策呢?

“一码事归一码事,请不要偷换概念打感情牌。我从来没说孝道不好,但孝道就是孝道,是道德层面上的事情,法律不该捞过界去管。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这是一个不当的、道德的法律强制问题。

我当然会赡养我的父母,但我认为所有的赡养,都应该是基于对孩子的教育,让孩子发自内心地去这么做。而不是让那些怀着不可告人卑鄙目的的、不配为人父母的人,凭借法律的强制,逼一个无辜被他们生下来的生命将来赡养他们。

如果一个父母管生不管教,以至于教出来的孩子将来都不愿意养他们,那是他们自己教育的失败。这样的人,不应该动用法律这种国之公器去保护。也唯有如此,才能让所有人对待教育问题给予足够的尊重和重视,防止毫无社会责任感的滥生。

因此我认为,从法律层面修改,对生育进行控制,对防止人口爆炸是有决定性的作用的。”